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9〕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2004〕79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定”规定,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是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依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

  (二)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公司进行查处。

  (三)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做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五)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做监督检查。

  (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八)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宣传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及审计工作。

  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做监督检查;依法监察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危害统计分析;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管理工作。

  依法监察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监察省属国有重点以外的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工作;承办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行政复议;组织研究拟订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标准和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承办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长职数17名,煤矿安全监察专员5名(正副处级)。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设赣西南、赣中、赣东北3个监察分局,为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在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监察分局行政编制总数为70名。各监察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总工程师),书记1名;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总数为7名(正副处级)。

  赣西南监察分局负责萍乡、赣州、吉安市行政区域内名类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行政编制22名。

  赣中监察分局负责宜春、新余、抚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行政编制26名。

  赣东北监察分局负责景德镇、上饶、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行政编制22名。

  各监察分局内设机构名称为:室;按照人员编制,可设置3—5个室,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按区域或煤矿类型确定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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