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天(9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在政府监管方面,法律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进行了细化,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严防因互相推责形成的监管“盲区”。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制定于2002年,此后在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修改是近20年内的第三次。此次修改的新规有42条,约占原条款的三分之一,针对目前存在的痛点难点,规定了具体明确的制度。
专家表示,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有的在集中暴露,加上新风险不断涌现,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处于过坎期,重生产经营不注重安全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些问题谁来管、怎么管、怎么管好一直是探讨的重点。在政府监管方面,本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有关部门的职责,从行业管理、业务管理到生产经营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范因互相推责形成的监管“盲区”。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 张兴凯:比如我刚才说的农村建房问题,整个的管理涉及到住建、安全生产、环境、城建还有国土等多个角度,以前存在职能交叉,大家都在管,但是实际上就出现了各种的交叉不清的问题。那么这次就规定了按照(业务)就近的原则,必须指定一个(行业)部门进行监管。涉及到大家的多方面的内容的话,要做到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共用。
同时,法律对事故调查后的评估制度进行完善。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做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相关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除了对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外,这次新修改的法律提出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实施全员安全责任制,齐抓共管,防患于未然。
目前在我国很多企业的管理中,企业往往有分管安全和分管技术、设备、生产、人事等不同方面的负责人,同时还设有安全监督管理部和其他部门。一说到安全,一些负责人会误认为这是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监督部门的事。
此次修改的法律中强调,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的副职也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责任。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 张兴凯:针对第一责任人,他一共有21项基本的职责,比如他要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等。另外包括分管财务、设备采购、生产经营的其他的负责人,每个负责人都应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比如说煤矿矿山有负责生产调度人员的副经理,那么他在生产调度过程中必须肩负起安全生产的职责,特别是如果出现事故,调度职责主要在他这个位置。
此外,本法还明确了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调企业每个人都有安全的法律责任,细化具体的责任并进行考核,让安全不再是少数人的事。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制度,并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
此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一些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八类高危行业领域必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险机构须帮企业查找风险隐患;并且还新增了加大对从业人员关怀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 张兴凯: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生理心理健康监护制度。我举个例子,就是关于长途汽车司机,他是否适应干这个,还有在岗位过程中,比如说长途汽车驾驶一段时间要强制休息制度,确保乘客的安全。
此外,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加大了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惩处力度,事故罚款由现行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还可面临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