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及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安全监测工应熟悉井下避灾路线,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6条不按规定对监测系统的设施、线路等来安装、回撤、保养、调试、维修造成监测信号中断的,安全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7条不及时挪移和安装安全监测装置及各类传感器,影响安全生产的,安全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对监测系统出现的故障要修复不及时、不汇报导致影响安全生产的,安全监测工负重要责任。
第9条安全监测监控设施安装错误,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事故的,安全监测工负主要责任。
第10条传感器或分站的安设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规定,造成损失破坏或异常监测的,安全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熟知井下采掘工作面各地点的监测仪表的安装的地方,对使用、维护及探头报警、断电、调试、校正一定要符合要求,保证监测仪器正常连续运转。
三、对矿井各测试仪每周会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每次调试校正的结果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健全监测维护管理台帐,保证使用的探头数量不低于在籍探头60%,探头合格率100%。
五、一旦发现探测仪报警断电,必须立即回报相关的单位,通知该区域瓦检工检查气体含量协助维护员做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准脱岗、离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手续。
四、监测地点的参数出现超限及报警时,必须及时向工区值班室、安监站、矿调度室汇报,并做好记录。
六、监测系统出现异常或故障时,要及时排除,并及时向工区汇报,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