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17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张静雯) 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得悉,漳州市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矿藏资源开发办理的施行主张》,提出施行持证露天矿山“矿山职责长制”等定见,以进一步标准该市矿藏资源办理次序。
依据施行定见,县级矿山职责长分为县级总矿山职责长和县级矿山职责长,县级总矿山职责长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首要担任人担任,担任总督导、总调度的职责,每季度展开不少于1次矿山督导;每座持证露天矿山由一名县领导担任县级矿山职责长,担任安排施行矿山职责长制,执行有关作业,每两个月展开不少于1次矿山督导。乡(镇)辖区内设有持证矿山的,乡(镇)级矿山职责长原则上由乡(镇)政府首要担任人担任,担任催促企业执行持证露天矿山“一矿一策”计划,每月展开不少于1次矿山巡查。持证露天矿山要在矿区明显方位设置采矿权及矿山职责长信息公示牌。
施行定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安排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应急、公安等涉矿部分建立矿山职责长办,挂靠自然资源部分,安排拟定持证露天矿山“一矿一策”计划,齐抓共管、构成合力。各有关部分对县、乡级矿山职责长安排的巡查、协谐和相关会集查办举动,要自动参加、活跃尽力合作,一起推动矿藏资源有序办理。相关作业归入年度冲击不合法违法采矿作业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