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联动应急救援“叫应”机制和贵港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紧急状况停产撤人规定的通知
贵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联动应急救援“叫应”机制和贵港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的通知
为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关于印发〈全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3〕35号)关于确保矿山重大风险和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及时、责任清晰、叫醒精准、响应有效、防范到位,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要求,我办制定了《贵港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联动应急救援“叫应”机制》和《贵港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港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联动应急救援“叫应”机制
为有效提升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防灾避险和应急管理水平,确保矿山重大风险和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及时、责任清晰、叫醒精准、响应有效、防范到位,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状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60号)要求,制定贵港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联动应急救援“叫应”机制。
第一条应急指挥部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设在非煤矿山科,根据气象部门预警信息类型及等级,在台风、暴雨、山洪、地震等恶劣天气和极端自然灾害条件下,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矿山应急救援“叫醒”“响应”联动工作,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视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并组织市本级会商研判,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防范要求。
第二条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叫醒”“响应”联动机制运行业务培训和督导,指导各级各部门加强重大风险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持续完善“叫醒”“响应”方式方法,确保信息覆盖全区域。
第三条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通知本级政府负责人、灾害影响区域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矿山企业负责人,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应急响应及调度,及时上报灾害防范处置情况等,对辖区矿山法人、矿长、调度员等,要建立人员信息台账,建立电话、短信、工作微信群等“叫应”渠道。
第四条各矿山企业每年至少向属地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法人、矿长、调度员等人员联系方式,相关人员变化调整后要及时向上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在矿山内要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作业区域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作业人员能第一时间收到指令。
第五条各级各部门、各矿山企业要严格遵守应急值班值守、领导带班和重大信息报送制度,关注预警信息和群众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自然灾害预警后,要保持24小时信息共享和及时联动。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在重大风险“叫醒”“响应”联动工作启动后,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开展会商研判和应急调度,依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向应急指挥部报告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局部区域突发极端自然灾害及出现重大事故征兆时,第一时间报送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反向“叫醒”“响应”联动工作。
第七条“叫醒”“响应”方式包括:短信、微信工作群提醒、电话、会议等。“叫应”可视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发短信、微信10分钟内没有回应的,可用电话直接“叫应”,通讯不畅的,应派专人上门“叫应”。
第八条应急指挥部开展“叫醒”“响应”联动工作,各有关部门立即进入预警响应状态并按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工作,预警响应共分四级:
四级预警响应:包括但不限于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防台风四级应急响应等情况时,应急指挥部下发预警信息及防范处置要求,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分管任调度员,根据要求及县市区实际情况,组织分管部门做好矿山预警灾害防范宣传引导、应急物资准备工作,第一时间“叫醒”涉及区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确保预警信息2小时内将预警信息发送到一线岗位人员,严格按照《贵港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紧急状况及时撤人规定》落实撤人工作,并向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上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上报调度处置情况。
三级预警响应:包括但不限于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防台风三级应急响应、局部地区报告突发一般自然灾害等情况时,在四级预警响应基础上,第一时间“叫醒”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分管负责,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任指挥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准备工作。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受灾区域实时监测,做好值班值守及专项救援物资准备。
二级预警响应:包括但不限于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防台风二级应急响应、局部地区报告突发较重自然灾害等情况时,在三级预警响应基础上,第一时间“叫醒”本级党委、政府分管负责,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担任指挥长,指挥分管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统筹开展应急调度及防灾避险工作,应急指挥部每隔6小时至少开展1次工作调度。应急指挥部及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组成现场应急专项小组,安排专人赴各矿山企业现场开展督导及落实调度工作。
一级预警响应:包括但不限于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局部地区报告突发极端自然灾害、矿山企业出现人员伤亡等情况时,在二级预警响应基础上,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担任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长,协助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开展应急指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开展实体化联合办公,开展自然灾害趋势联合会商,实时监测和收集自然灾害信息,应急指挥部每隔3小时至少开展1次调度,相关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待命。
第九条根据紧急撤人落实情况研判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协同配合,资源整合、科学应对的原则,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指挥部调度,做好专项救援物资的调配及应急救援待命,确保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重大风险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编制、应急演练、专家评审和完善修订的预案动态管理制度,确保预案的系统性、实战性、时效性。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督促辖区矿山企业制定应急处置办法,应当简洁实用,突出快速灵活的先期有效处置特点,经常性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持处置办法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十一条强化“市、县市区、矿山企业”三级联动。各级责任人的“叫醒”“响应”要依据互补关联确定A(第一责任人)、B(第二责任人)、C(第三责任人)三级互补,紧急情况下依次叫醒,直至响应。
第十二条应急指挥部对矿山重大风险和事故“叫醒”“响应”联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信息报送不及时、响应措施不到位等责任落实不力而造成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倒查,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对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或收到撤人指令仍不撤人导致事故、险情发生的矿山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为预防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状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下列紧急状况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
2.本地区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及以上等级预警信息和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的,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
3.易受地表水、泥石流倒灌威胁的地下矿山,在强降雨期间或上游发生洪水时;
4.井下连续出现矿柱劈裂破坏、支护开裂、顶板侧帮出现新裂缝、顶板离层、掉渣、淋水量增加等大面积冒顶征兆的;
矿区及周边河道水位急剧上升,距离井口或防水堤顶部不足1米,或者矿区地表大面积塌陷,或者塌陷范围以外的洪水进入塌陷区的,或者周边河道突然断流的;9.
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出现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涌水、水叫、雾气等透水征兆,或者未封闭钻孔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20%的;10.
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的,或者井下发生明火或阴燃且不能立即扑灭的,或者井下环境空气温度异常升高或出现不明烟雾的;13.
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内无法恢复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不能保证正常通风的;14.
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地表周围或平硐口上部出现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或者矿井主要安全出口出现堵塞、不畅通的;16.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H2S体积浓度达6.6ppm、CO体积浓度达24ppm、CO2体积浓度达0.5%、O2体积浓度低于20%,或有毒有害气体发生异常增大的;17.
本地区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及以上等级预警信息和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的,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3.
地下采空区、废弃巷道威胁露天开采时未超前治理完成的,或者开采不当导致护顶矿柱被破坏的,或者露天坑底、侧帮出现大面积塌陷的;5.
采场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小型崩塌等滑坡征兆的;8.
排土场内部土层出现大面积非均匀沉降、开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动迹象的;9.
冬季采场路面冻胀开裂产生明显裂缝,或者雨雾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的;10.
本地区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及以上等级预警信息和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的,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2.
(一)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全员、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等人员现场紧急撤人权。矿山发生上述紧急状况时,现场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并及时向矿山调度汇报,矿山调度立即通知其它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再按应急预案处置。(二)地面工作人员发现矿山生产安全紧急状况,要立即汇报矿调度所,矿调度员必须在接到险情报告第一时间先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按应急预案处置。
矿山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职工有权力在不安全的情况下拒绝作业。
四、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实际制定紧急状况停产撤人制度。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