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研究制定煤矿取消后夜班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和《关于职工上班时间的规定》等法律和法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在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基础上,能够准确的通过自身情况,依法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具体上班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同时,国家规定对于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处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岗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实行缩短工时制度,即每日上班时间少于8小时。
长期以来,煤矿企业普遍执行24小时不间断日夜连续生产作业方式,为保障煤炭供应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我国煤矿生产规模和集约化程度逐步的提升,装备和管理上的水准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特别是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持续推进煤矿安全基本的建设,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加快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努力把职工从危险环境和繁重劳动中解放出来。一是实施夜班“瘦身”作业。2016年6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减少井下交接班人数,逐步减少井下作业岗位,实施夜班“瘦身”作业,鼓励煤矿减少夜班作业,减少在夜班进行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撤、两巷超前支护以及巷道修复等作业,尽可能的避免在夜班进行瓦斯排放、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启封及密闭等高风险作业。有条件的煤矿逐步取消夜班。二是推动优化劳动组织。2018年7月,国家煤矿安监局在山西潞安集团召开了全国煤矿安全基本的建设推进大会,提出要大力推进煤矿“一优三减”,树立“少人则安、无人则安”理念,通过优化劳动组织,扎实推进减人工作。最好能够降低井下交接班人员数量,禁止同一工作地点检修班与生产班平行或交叉作业,禁止同一作业区域多个单位、多头指挥混岗作业,为逐步取消夜班采掘作业创造条件。三是严格限制井下作业人数。2018年12月,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并印发了《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对不一样矿井单班作业人数、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和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进行了限定,并要求煤矿企业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控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四是加快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2019年4月,国家煤矿安监局在安徽淮北召开了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现场会,提出要上装备减强度,做到环境留人。要持续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加快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努力把员工从危险环境和繁重劳动中解放出来。要推广实施“取消夜班”做法,逐步改变煤矿井下员工“一天三班倒、24小时连轴转”的传统作业模式,降低劳动强度,让作息规律回归自然。目前,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省份部分煤矿企业主动取消夜班生产,改善了矿工生产生活品质,减少了夜间安全生产隐患。
下一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将大力推动煤矿智能开采和机器人研发应用,快速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无人(少人)示范矿井建设,为全面取消夜班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煤矿主动取消夜班生产范围,提升煤矿职工获得感、幸福感,逐步的提升煤矿安全生产能力,努力实现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格外的重视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已多次对劳动者休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7天增至11天。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2008年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包括煤炭行业职工在内的广大职工按照工作年限每年可享受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同时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理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继续将落实职工休息休假制度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内容,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主动巡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将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工时管理,依法落实职工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