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查看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煤矿企业贯彻实施煤矿安全出产的方针、方针和法令、法规、规章、规程的状况。
2.参与有关安全会议,查阅有相关的材料,随时进入煤矿企业作业场所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5.查看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山救助队员训练和资历认证的状况。
8.对不具备安全出产条件、存在危险的煤矿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期限整改。
9.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状况时,可决定采纳暂时处置办法,或依据详细状况下达停产通知书,责令中止作业,撤出人员,过后陈述煤矿安全督查机关。
10.对事关煤矿安全的违反法令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做出行政处分或提出处分定见,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主张。
13.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参与煤矿企业伤亡事端的抢救和查询处理,提出事端处理处理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