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建筑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安全员的职责不仅仅是保障工地安全,更是保障全社会的安全。今天我带大家探索一下什么是安全员已经工作内容和职责所在。
安全员是建筑施工工地上负责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不仅要熟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工地的安全生产。
1、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抓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2、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做督促检查
3、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制定并督促执行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工作,参与有关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和各种施工机械的安装、使用验收,监督和指导电器线路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发现重大隐患时,当安全与进度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有权暂停作业,撤出人员,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措施。
5、在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按“四不放过”原则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学习上级颁发的安全规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规程、规章制度;
2、制定安全计划和目标:制定本所的安全工作规划、两措计划、培训计划和工作目标;
3、负责制定指导书和召开例会:制定两票及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协助所长召开安全工作例会;
5、负责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周及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活动;
7、负责人员安全培训和考试工作:全所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规程学习与考试工作;
8、负责资料的汇报总结工作:整理、汇总、上报安全方面有关联的资料、报表和总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界定是()。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组织其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
解析: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的罚款。
解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实施工程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可以少于()人。
解析:《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可以少于3人;(二)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拥有相对应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数量,不可以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且最低不可以少于1人。
解析:《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拥有相对应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数量,不可以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5%,且最低不可以少于1人。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
解析:《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