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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石圪节矿工俱乐部12·23高坠事故报告公布:致1死涉瞒报_新闻中心_bob电竞入口_app下载官网

山西潞安石圪节矿工俱乐部12·23高坠事故报告公布:致1死涉瞒报

  2023年12月25日,潞州区应急管理局分别收到长治市应急管理局《网络舆论情况举报信息传办卡》(“抖音-第六感发艺”实名举报:一名工人在潞安集团王庄煤矿石圪节俱乐部安装条幅和灯光时不慎从室内高处坠落)和黄碾镇人民政府相关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黄碾镇人民政府对该事故进行了初步核实并立即向区政府报告。经查,该起事故发生情况属实,事故发生单位为长治市云泽胜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认定,山西潞安石圪节矿工俱乐部“12·2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瞒报责任事故。

  山西潞安能化生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安能服公司”)成立于1985年8月2日,位于长治市襄垣县侯堡镇侯堡村,前身为山西潞安劳动服务总公司(集体所有制),注册投资的金额9.01亿元。2018年10月改制为山西潞安能化生产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0月划转至晋能控股集团,现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下属子公司,公司资产总额32.41亿元(2022年底)。公司下辖控股子公司11户,提级管理单位3户,直属单位2户,是专业性煤矿生产服务企业,营业范围和基本的产品有:瓦斯治理钻机装备制造;液压支架、掘进机等矿山设备修造;锚杆、托梁等煤矿支护材料;输送带、高压胶管等橡胶制品;矿用高新巩固材料;瓦斯管、封孔器等矿用材料;单轨吊等辅助运输材料;锚杆钻机系列新产品;电缆、矿灯、自救器、瓦检仪等矿用产品;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系列新产品;煤炭洗选服务业务;瓦斯钻孔施工、搬家倒面等矿山工程服务;空压机运维管理、余热综合利用等节能环保业务;检测检验,人力资源、后勤服务等产品及服务。成立有多家子公司、分厂等,公司成立有安全环保部及安全巡查小组并配备有有关人员,综合指导监督管理各子公司、分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配备了相关的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有相关记录台账。

  山西潞安永昌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成立于1981年12月1日,前身为石圪节矿劳动服务企业,隶属于潞安集团。经历次改革改制,于2017年12月公司名称变更为:山西潞安永昌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为:山西潞安能化生产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投资的金额12000万元。2020年10月划规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下设8个部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管部、采供部、生产部、工程部、瓦斯综合治理部、安全部;2个中心:机关事务中心、营销中心;5个基层生产单位:石圪节机修厂、支护厂、印刷厂、司马机修厂、涂料厂。在册职工485余人,从业人员400余人,各类相关专业方面技术人员130余人。企业三体系认证、3A信用认证齐全。公司营业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矿山机械销售、矿山机械制造;钢压延加工、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定种类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特定种类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喷涂加工;广告制作;食品销售;城市绿化管理;家政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花卉种植。许可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住宅室内装修;文件、资料等印刷;餐饮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燃气经营;食品生产。公司具备拥有矿山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及各类煤矿机电修理资质,具备生产销售支护材料、涂料及水性漆、印刷品等业务能力。公司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配备了相关的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有相关记录台账。

  长治市云泽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泽胜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住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英雄南路街道南关305号商铺。营业范围:一般项目:物联网研发技术;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显示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显示器件销售;计算机及办公室设备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消防器材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软件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平面设计;照明器具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杂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花卉种植;礼品花卉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文化用品设备出租。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023年12月6日山西潞安能化生产服务有限公司下发《关于筹备2024年工作会暨2023年表彰会的通知》(潞能服工函〔2023〕29号),通知要求公司表彰会由能服公司工会主办,永昌公司工会具体承办,表彰会原定在石圪节矿工俱乐部举行,费用由能服公司承担。2023年12月21日,在能服公司针对“能服公司2024年工作会暨2023年表彰会设备租赁采购”进行了线下商务谈判,最终选定云泽胜公司为供应/服务商,服务项目为表彰会会场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租赁及会场布置。随后,云泽胜公司将会场灯笼及条幅悬挂工程口头承包给路某某,路某某让张某某找人负责悬挂会场灯笼及条幅,张某某联系了张某某、张某某、秦某某、焦某、张某等5人具体负责会场灯笼及条幅悬挂。

  2023年12月23日上午10时30分许,云泽胜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电话联系山西潞安永昌工贸有限公司副经理、工会主席李某某索要俱乐部钥匙,存放布置会场所需的灯笼、安装所需的活动脚手架等物资。云泽胜公司分包负责人路某某与雇佣的6名工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秦某某、焦某、张某(其余5人系张某某联系)卸货后,开车去拉第二车物资——活动脚手架。12时许,分包负责人路某某拉运第二车物资到达俱乐部。午饭后,安排雇佣工人张某某组织其他5名雇佣工在俱乐部西观众席东南角贴近造型墙搭设活动脚手架,随即开车去拉伸缩加长梯。

  搭设第三架时,雇佣工张某、张某某在地面向上递送脚手架构配件,雇佣工张某某、焦某站在第二架上向上递送脚手架构配件,雇佣工秦某某、张某某搭设脚手架构配件,此时,脚手架有明显晃动。期间,张某某自行离开。14时55分许,第四架搭设即将完成时,脚手架晃动更明显,雇佣工秦某某随即便商量暂停搭设。与此同时,施工现场东侧传来“咚”的一声,大家看见有东西从装修顶棚坠落下来摔到地面。随即,大家便上前观看,见张某某左大腿内侧有血渗出,呼吸困难,呼叫“腰疼,快把我送医院”。

  石圪节煤矿俱乐部礼堂坐东向西呈东西分布,俱乐部内东侧为主舞台,西侧为观众席舞台,中部为功能区,功能区装修顶棚为轻钢,龙骨架、石膏板装饰,顶棚四周石膏板装饰约1米宽。

  长治市云泽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年会所需舞台设备的租赁、西侧舞台的造型墙布置悬挂灯笼、俱乐部功能区南北两侧墙面布置悬挂条幅。

  死者:张某某,男,汉族,现年50岁,务工,住址长治市潞州区黄碾镇故南村,身份证号:14041119xxxxxxxx16。

  经查,网络舆论情况发生前长治市云泽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某某未依法按照程序时限及时如实向黄碾镇政府、区应急局等相关职能职责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直至网络舆论情况举报,构成瞒报。

  2023年12月23日14时55分,雇佣工张某拨打了120急救电线到达现场,在场人员一起将张某某抬上120急救车送往首钢长钢医院。19时许,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检查,因事发点位无监控设备,同时事发在场工人均未看见张某某坠落过程真实情况,根据布置悬挂灯笼的安排和张某某的主观作业行为合理分析,张某某在对俱乐部功能区装修顶棚结构、材料性能不了解情况下,擅自攀爬至功能区装修顶棚,沿功能区装修顶棚周边石膏板上方类似通道的结构行至东侧中间,失足踩空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山西潞安永昌工贸有限公司工会对长治市云泽胜科技有限公司管控缺失。一是山西潞安永昌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年会具体承办方,未对承包相关方长治市云泽胜科技有限公司资质、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进一步审核,致使施工作业人员不具备登高作业资格的情况下进入现场登高作业;二是山西潞安永昌工贸有限公司在长治市云泽胜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工程人员进入施工场地前,未进行实施工程作业安全交底,未就施工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且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人现场监督。

  (2)危险作业管控不到位。长治市云泽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2.0.3“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以前,应依据工程特点编制脚手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并应经审批后实施”,2.0.4“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前,应将脚手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安排实施工程人员结合现场真实的情况,临时决定搭设的高度和灯笼的悬挂点。且脚手架搭设至第三架时,未设置斜剪刀撑,导致脚手架晃动,搭设第四架时,晃动更加明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张某某,男,50岁,群众,长治市云泽胜科技有限公司事发时临时雇佣人员。根据事实证据情况,张某某安全意识极其淡薄,违反高处作业规定,明知危险而擅自盲目冒险攀爬护栏作业,对事故发生死亡负有直接的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1.张某某,男,44岁,群众,长治市云泽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根据事实证据情况,领导组织督促指导检查公司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及瞒报行为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完整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项之规定。

  鉴于张某某组织并且开展救援、善后处置、事故隐患整改、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悔错态度诚恳,但事故发生及其瞒报行为造成了负面社会舆论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之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区应急局处以张某某2023年年收入100%的行政处罚。

  2.郭某某,男,39岁,群众,长治市云泽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根据事实证据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五)、(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区应急局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李某某,男,50岁,党员,山西潞安永昌工贸有限公司副经理、工会主席。根据事实证据情况,分管领导组织督促指导检查山西潞安能化生产服务有限公司年会工作,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上级分管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项之规定。

  鉴于李某某组织并且开展救援、善后处置、事故隐患整改、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悔错态度诚恳,但事故发生造成了负面社会舆论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区应急局处以李某某2023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山西潞安永昌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李某某2023年度收入证明,给与其26387.81块钱行政罚款。

  长治市云泽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和瞒报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的管控措施。”、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之规定。

  长治市云泽胜科技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善后处置,但事故发生及其瞒报行为造成了负面社会舆论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区应急局处以长治市云泽胜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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