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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完善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重点检查内容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完善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重点检查内容的通知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向我市下达的《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蒙煤安监监建〔2024〕4号)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重点检查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要求,实行市、区两级政府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市级领导包保(包联)8家中央企业煤矿,区级领导包保(包联)其他辖区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市、区两级政府领导干部带队每半年对包保(包联)的生产建设矿山企业组织1次全覆盖督导检查并填写《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内容检查表》(附件2),检查结果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掌握矿井入井人员和井下作业场所的数量,掌握露天矿山入坑人员和采剥设备、运输车辆数量;
2.掌握矿山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采掘(采剥)工作面产量、进尺(剥离)及销售量;
3.检查矿山各主井口、副井口、风井口、矿石堆放场(含堆煤场)监控视频安设情况,露天矿山出入坑道路、出入排土场道路、采剥作业地点、采场边坡和排土场边坡监控视频安设情况,确认正常使用并上传至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5.检查入井(入坑)人员登记表,并与矿灯发放记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交叉比对;
市、区两级政府领导干部每半年对包保(包联)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开展1次全覆盖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每月向派驻部门报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确认书》(附件3),并签字确认,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掌握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五职矿长”持证、停工停产、复工复产情况;
2.掌握矿井入井人员数量和分布情况、采掘作业工作面数量及位置,掌握露天矿山外包队伍数量和入坑人员、采剥设备、运输车辆数量;
3.掌握矿山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采掘(采剥)工作面产量、进尺(剥离)及销售量;
5.适时掌握矿井瓦斯、一氧化碳等超限情况,露天矿山采空区塌陷、边坡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等情况。对矿井发生瓦斯超限、矿山停电、透水,露天矿山发生采空区塌陷、滑坡等涉险事件及时响应,立即到矿调度室,督促企业组织撤人,按规定程序上报;
6.督促检查矿山企业落实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察觉缺陷隐患整改及停产整顿情况,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指令的,及时向派驻部门报告;
7.抽查矿山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法人代表)现场检查及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入坑)次数、时长等情况是不是满足规定;
8.抽查矿井防突、抽采、探放水钻孔深度;露天矿山采空区勘查治理、边坡监测系统维护情况;
9.检查矿井石门(井巷)揭煤工作面、新开采掘工作面、启封或新构筑密闭是否按程序报告;
(一)包保(包联)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包保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二)包保(包联)责任人要针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向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交办,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三)市、区两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在媒体或官方网站公布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责任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区两级政府包保(包联)责任人如遇调整,由接替其职务者自行承担相应工作;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如遇调整,由属地监管部门选派人员自行承担相应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及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重点检查内容〉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23〕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区两级政府包保(包联)矿山及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信息表
4.《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重点检查内容》19条检查方法及路径
矿井入井人员和井下作业场所的数量,露天矿山入坑人员和采剥设备、运输车辆数量,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矿山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采掘(采剥)工作面产量、进尺(剥离)及销售量,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矿井各主井口、副井口、风井口、矿石堆放场(含堆煤场)、露天矿山出入坑道路、出入排土场道路、采剥作业地点、采场边坡和排土场边坡,监控视频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上传至各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检查矿井调度室,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上传数据至属地日常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本人郑重承诺:已提供的上面讲述的情况,保证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意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人郑重承诺:已提供的上面讲述的情况,保证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意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矿安监员(安全信息员)重点检查内容》19条检查方法及路径
检查方法及路径:“两听”:一听矿山企业调度室调度人员汇报当班井下人数和作业点情况;二听矿山企业领导、工程技术人员从图上汇报井下采掘工作面布置情况。“四查”:一查入井检身登记;二查矿灯发放记录;三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四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
(二)掌握矿山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采掘工作面产量、进尺及销售量,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检查方法及路径:“六查”:一查矿山企业炸药库公安机关每批次发放、退回的民爆物品数量;二查炸药库每日领、退记录;三查矿山用电量数据;四查区域供电所供该矿的月供电量;五查矿山自己过磅量数据;六查矿调度中心产量数据。
(三)检查矿井各主井口、副井口、风井口、矿石堆放场(含堆煤场)监控视频安设情况,确认正常使用并上传至市(区)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检查方法及路径:“三查”:一查矿山企业现场是否安设视频传感器;二查煤矿监控中心视频系统是否能实时查看到主井口、副井口、风井口和堆煤场情况;三查各区监控中心视频系统是否能查看到要求安设的所有视频、是否实时上传。
检查方法及路径:“四查”:一查是否有矿领导值班值守制度;二查是否有矿领导值班表和值班记录;三查当班值班领导是否在岗;四查值班领导是否精准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动态。
(五)检查入井人员登记表,并与矿灯发放记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交叉比对
检查方法及路径:“四查”:一查入井检身登记;二查矿灯发放记录;三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四查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登记、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下井人数是否“三对口”。
检查方法及路径:“三查”:一查矿山调度中心安全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三大系统”运作情况;二查市(区)级应急管理局监控中心,了解所包保矿山“三大系统”运作情况;三查矿山“三大系统”数据是不是实时上传到市(区)应急管理局监控中心,也可在矿调度中心通过电话方式与市(区)应急管理局监控中心核对。
检查方法及路径:“两查”:一查现场是否断了井下动力电;二查区域供电所对该矿的供电情况。
检查方法及路径:“两查”:一查现场是否对井口进行物理封闭;二查各区是否落实分类监督管理要求(连续半年以上停止生产建设,地方监管部门已落实驻矿盯守或巡查措施及停、限电和停供民用爆炸物品)。
(一)掌握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五职矿长”持证、停工停产、复工复产情况
检查方法及路径:“四查”:一查证照及开工手续,“两个方案”批复等;二查“五职矿长”持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三查停工停产原因及时间;四查监管部门复工复产文书、整顿验收表等。
(二)掌握矿井入井人员数量和分布情况、采掘作业工作面数量及位置,分析是不是真的存在非法违法行为
检查方法及路径:“六查”:一查入井检身登记;二查矿灯发放记录;三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四查矿山企业采掘工程平面图;五查采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是岩巷还是煤巷;六查井下现场,要对矿山运输路线、通风线路、每一个密闭、每一条巷道了如指掌。“一分析”:结合实际下井人数、采掘工作面数量分析矿山是不是真的存在隐瞒采掘工作面等非法违法行为。
检查方法及路径:“六查”:一查矿山企业炸药库公安机关每批次发放、退回的民爆物品数量;二查炸药库每日领、退记录;三查矿山用电量数据;四查区域供电所供该矿的月供电量;五查矿山自己过磅量数据;六查矿调度中心产量数据。“一核对”:适时用皮尺测量采面推进度和掘进进尺与煤矿上报数据核对。
检查方法及路径:“三查”:一查矿监控中心“三大系统”运作情况;二查矿监控中心视频系统,是否安齐采掘工作面、安装回撤工作面、巷道维修作业点、主井口、副井口、风井口、监控室(调度室)、班前会议室、储煤场、磅房、提升机房、炸药库、中央变电所、钻场、皮带运输机转载点、水泵房以及监管部门要重点监控的密闭及其他地点等视频传感器;三查矿山企业“三大系统”数据是不是实时上传到市(区)应急管理局监控中心,可在矿监控室电话与各区应急管理局监控中心核对各点视频是否上传到市应急管理局监控中心。
(五)适时掌握矿井瓦斯、一氧化碳等超限情况,对发生瓦斯超限、矿井停电、透水等涉险事件及时响应,立即到矿调度室,督促企业组织撤人,按规定程序上报,查看煤矿排放瓦斯时是不是真的存在“一风吹”问题
检查方法及路径:“五查”:一查矿山企业是否将驻矿员纳入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矿井停电信息推送范围,能及时响应、处置预警信息;二查矿山企业监控日报表是否有超限报警信息、煤矿负责的人是不是审签;三查矿山企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每日瓦斯、一氧化碳等超限及断线、断电、设备开停等情况;四查监控数据异常时监控人员是否按规定处置,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是否按规定断电、撤人;五查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是否按规定排放。
(六)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对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察觉缺陷隐患整改情况及停产整顿落实情况,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指令的,及时向监管主体报告
检查方法及路径:“六查”:一查上级监管监察指令下达后,矿山企业是否严格按“五落实”制定整改方案;二查矿山企业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三查矿山企业整改验收是否严把关;四查隐患是否逾期未整改;五查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是否按规定申请延期;六查矿山企业是否落实停产整顿指令。
(七)抽查井下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矿山企业实 际控制人(投资人、法人代表)下井检查及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次数、时长等情况是不是满足规定
检查方法及路径:“六查”:一查矿山采面、掘进工作面、 巷修点等作业地点是不是真的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二查矿山对瓦斯抽放和防突钻孔施钻、探放水施钻等环节是否有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三查矿山提升运输环节安全设施是不是到位;四查现场带班领导、特种作业人员、班组(区队)长是否在岗、履职;五查矿山企业是否按每月不少于5次制定实际控制人下井检查计划,矿级领导是否严格执行下井带班计划;六查入井人员“三对口”数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内轨迹,印证实际控制人每次下井是否不少于4小时,矿领导带班是否与工人同下同上,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检查方法及路径:“六查”:一查钻孔设计;二查现场钻孔深度;三查钻孔验收小票、台账;四查钻孔竣工图;五查施钻人员、验收人员下井轨迹;六查监控视频。
(九)检查矿井石门(井巷)揭煤工作面、新开采掘工作面、启封或新构筑密闭是否按程序报告
检查方法及路径:“四查”:一查“三图”;二查密闭台账;三查监控系统内各类传感器安设地点是否与工程平面图相符;四查井下现场,掌握石门(井巷)揭煤工作面、新开采掘工作面、启封或构筑新密闭的具体时间,是否按程序报告监管主体。
检查方法及路径:“做到三个是”:一是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宣传;二是立规矩,与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矿山企业调度(监控)中心打招呼、预防提醒,发生涉险事件、出现危险的情况、发生意外事故要第一时间告知;三是自己要学法、守法,发生紧急状况、突发事件要立即按规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