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已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全市矿产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有效落实“三管三必须”职责,提高非煤矿山行业管理上的水准和共同监管合力,促进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逐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0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生态优先、聚焦产业提升,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逐步优化全市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推动非煤矿山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开创全市非煤矿产资源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新局面。
——生态优先、安全为本。将生态发展理念贯穿到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全过程,推进关闭退出矿山高质量生态治理、升级改造矿山高标准生态保护、新设矿山高水平生态建设,全力构建生态友好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和源头管控,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快大中型矿山升级改造,不断夯实非煤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基础。
——明确目标、严格标准。紧盯2024年底,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数量较2022年下降20%,大中型矿山占比较2022年提高15%以上的工作目标。以省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管控标准及新设矿山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管控要求为底线,确定最优规模、发展优势产能、形成优质产业,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全面提升。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相关县区政府每两年研究部署一次辖区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进一步理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部门监管工作职责,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覆盖、无死角”的共同监管网络,通过常态化调度、全方位督导、全过程监管,形成推动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合力。
——分步实施、压茬推进。全面摸清辖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综合研判各领域管控规则,压紧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分类施策、有效衔接,科学有序推进“关闭取缔一批、引导退出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合理新设一批”,确保全市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取得实效。
——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充分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推进矿业权整治,全方面推进竞争性出让,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充分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公正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异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进一步规范全市非煤矿产资源管理,推动低效矿山企业关闭退出,加强生态建设,盘活存量资源,促进升级改造,激发行业活力。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设计,全面考量环境承载力和市场需求量,确定最优规模,投放优势资源,匹配优质企业,加快形成大中型矿山为主体、大规模的公司集团示范引领的非煤矿产资源新质生产力。推动矿山综合治理,地下矿山全部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重要系统;露天矿山实现视频监控、电子围栏、安全围挡全覆盖,全力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新建、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式开采,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督促矿业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科学处理废渣废水,促进矿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1.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对照省级确定标准,谋划、实施“关闭取缔一批、引导退出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合理新设一批”。加快非煤矿山分类处置,通过小矿到期不续,资源枯竭矿山关闭、严重违法矿山取缔,未达管控标准、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引导退出,有效减少非煤矿山数量。因地制宜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有效落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通过“双挂钩一达标”,科学配置市级发证非煤矿山矿业权。
2.进一步强化系统监督管理。督促地下开采矿山全面配备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提高露天开采矿山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平,强力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履行生态保护修复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义务,全面构建规范、严格的非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3.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废渣的综合回收利用、就地转化,鼓励产业链企业联动配合,推动矿产资源探、采、选、冶及精深加工有机结合,建立规模化、智能化、成体系、集聚高效的铁、铝土矿、建材(砂石土)集中开采区和产业园区,推进非煤矿产资源行业向高端发展转变。
4.进一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关闭、退出非煤矿山高标准、高质量落实治理恢复任务,依法履行关闭注销程序。保留、新设非煤矿山强化绿色矿山建设,到2028年底,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积极推广地下矿山充填开采,督促矿业权人及时足额提取并规范使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包含土地复垦费用),严格按照审查备案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及年度计划,全部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
此次整治提升工作对象为全市所有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对象主要包括不符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资源枯竭濒临枯竭、未达省级管控标准、僵尸企业等各类不适应高质量发展新形势的非煤矿山。
(2)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山;
(3)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5)发生过安全事故、开采现状与设计不符等存在违法违规开采建设,未整改到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9)其他不符合《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县区政府研究应当关闭取缔的矿山。
(1)生产规模和剩余服务年限不达省级确定标准的矿山。具体为: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铝土矿、30万吨/年铁矿、30万吨/年石膏矿、3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矿、5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含建筑用白云岩),以上矿种剩余服务年限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
(2)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一年,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一直处于停产停建状态且恢复无望的矿山。
(1)加强矿山绿色发展。保留矿山要采用安全、绿色、环保、智能、高效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加快升级改造,建成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2)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积极推广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加快推进中、小型矿山凿岩、撬毛、铲装、运输机械化改造,以及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和井下重点岗位机器人替代,最大限度减少高危作业场所人员数量。加快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督促地下矿山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鼓励已建地下矿山采用充填采矿法。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及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
(3)推进智能化矿山建设。以智能采矿、智能选矿、智能配送为主要方向,因地制宜积极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
4.合理新设。严格落实《长治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年—2025年),结合县区发展实际,确定最优生产规模,按照“双挂钩一达标”的工作要求,科学有序投放市级发证矿业权。
(1)县(区)政府要坚持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在综合考虑县域内已设矿权、规划开采区块、市场需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保障需求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先“关小”——关闭取缔和引导退出小型矿山,后“上大”——申请设置符合生态管控要求、满足市场供给、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型规模以上非煤矿山。
(2)申请新设矿山在“以能换能、区域平衡”的前提下,需满足要求:矿床规模和生产规模均达到中型及以上;新设矿山年度生产规模与关闭矿山年度生产规模总和相挂钩(规模增幅不高于50%、全市平衡)、与退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相挂钩(治理比例达到100%),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3)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开采工作。
(4)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运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通过矿业权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偏远山区民生改善工程确需配置小型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可以出让两年期的小型矿山。
2024年11月15日前,相关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矿山企业证照办理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设施投入水平、各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进度等基本情况。重点组织技术力量较强的地勘单位对矿山保有资源量、生态修复治理预估费用等进行细致测算,建立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台账。
2024年12月15日前,相关县区政府要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科学编制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方案应包括县区当前矿业权设置情况,拟关闭取缔、引导退出、升级改造矿山名录,拟新设市级发证矿业权情况,矿山拟减少数量、压减比例、大中型矿山比例、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等内容,上报市政府。
整治提升方案批复后,各县区政府要划定关闭取缔、引导退出矿业权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上报市政府。原则上,关闭取缔矿山在方案上报时,应实现停工停产,划定修复治理期限;引导退出矿山在明确停产日期的基础上,划定修复治理期限。升级改造企业签订升级改造承诺书,编制升级改造工作方案,限期完成设计、改造、验收等各项工作。
1.申报年度出让计划。各县区政府核算退出产能,确定最优投放产能,在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划区块中确定拟设矿业权,报请市政府纳入年度出让计划。
2.出让前期工作。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拟设矿业权储量核实、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编制、可研、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出让条件确定等前期工作。
4.办理采矿权登记。完成出让合同签订、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等出让后期工作,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办理矿业权登记。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要求,各县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升级改造、新设矿业权人科学编制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与矿山生态治理恢复设计,强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管,确保矿业权人义务履行到位。对义务履行不到位的矿业权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针对关闭、退出矿山,所在县区政府应明确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主体,确定治理时限,并督促矿山全部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与监测等法定义务。生态修复责任仍由原矿业权人履行的,所在县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监督原矿业权人按期完成修复任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原矿业权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县区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费用由原矿业权人承担。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整治提升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市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专班,统筹全市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整治提升工作专班组长为市政府主要领导,常务副组长为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副组长为市政府秘书长、协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成员为市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财政、发改、市场、税务、水利、国资、人社、科技、交通、文旅、供电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负责工作机制建立、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报告等日常工作,并对相关县区的工作进行督导。专班自成立之日起,运行至2026年底,到期后确需保留的,报市政府审批。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承担本县区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主体责任,对应成立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专班,统筹本县区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各项工作。确定关闭取缔、引导退出、升级改造矿山企业清单;督促关闭、退出矿山企业履行修复治理义务、完成采矿权注销,落实后期监管责任;组织地勘单位对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剩余储量进行核实认定,待其完成生态治理恢复义务等后续工作后,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督促升级改造矿山企业限期完成升级改造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拟定县区矿业权出让计划,并配合推进出让工作。
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山企业行业管理工作,开展调查摸底,对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采矿区域内的矿业权进行核查,强化超层越界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治理恢复义务,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新设矿业权出让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加强整治提升工作期间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检查,强化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考核等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以及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处置;督促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负责(部分县区)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等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部分县区)、营业执照办理、关闭退出矿山营业执照注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农村道路涉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晋政发〔2017〕26号)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的有关规定,将本行政区的新建、改扩建项目逐级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核准手续。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等非煤矿山井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要加强税费政策辅导,强化非煤矿山企业整治提升过程中各环节税收风险监控,做好各项税费征收及相应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矿山民爆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剩余民爆物品;对整治提升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打击。
水利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新建、改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的监管与技术指导服务。
国资监管(工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参与整治的国有企业资产作为重要监管内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非煤矿山企业人员、外包工队与上级法人单位社保缴纳核查,防止出现资质挂靠、人员不到场履职等问题。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前期选址意见审查(含地上文物核查及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等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供电部门要依据县区政府确定的关闭取缔、引导退出企业名单、时限,在停电决定主体单位牵头下,配合执行停止供电措施,严禁为县区政府确定的关闭退出矿山企业办理报装接电业务。
(三)强化技术支撑。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为全市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提供全面技术支撑。开展非煤矿山行业发展研究和矿业开发中的重大课题、重要技术的研究,为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提供技术服务;开展全市非煤行业现状调查;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重要技术论证;开展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联合试运转审批、综合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智能化建设等行业管理全过程技术服务;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相关工作。相关县区应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强化非煤行业管理技术人员培养,技术服务机构选聘,为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要将此次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的政策、标准,关闭取缔、生态保护履行义务情况及整治提升方案,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开展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凝聚社会共识,赢得社会支持。及时宣传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的成功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打好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攻坚战。
(五)健全督导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加强政策研究和督促检查,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提升工作中有关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定期向市整治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纳入整治提升的矿山企业在停产停建期间实行电子封条管理,严防企业擅自生产、建设,严防整治提升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有效提升非煤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长治市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已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全市矿产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有效落实“三管三必须”职责,提高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和共同监管合力,促进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0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生态优先、聚焦产业提升,因地制宜、统筹兼顾,进一步优化全市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推动非煤矿山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开创全市非煤矿产资源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生态优先、安全为本。将生态发展理念贯穿到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全过程,推进关闭退出矿山高质量生态治理、升级改造矿山高标准生态保护、新设矿山高水平生态建设,全力构建生态友好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和源头管控,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快大中型矿山升级改造,不断夯实非煤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基础。
——明确目标、严格标准。紧盯2024年底,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数量较2022年下降20%,大中型矿山占比较2022年提高15%以上的工作目标。以省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管控标准及新设矿山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管控要求为底线,确定最优规模、发展优势产能、形成优质产业,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全面提升。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相关县区政府每两年研究部署一次辖区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进一步理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部门监管工作职责,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覆盖、无死角”的共同监管网络,通过常态化调度、全方位督导、全过程监管,形成推动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合力。
——分步实施、压茬推进。全面摸清辖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综合研判各领域管控规则,压紧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分类施策、有效衔接,科学有序推进“关闭取缔一批、引导退出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合理新设一批”,确保全市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取得实效。
——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充分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推进矿业权整治,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充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公正有效解决问题异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进一步规范全市非煤矿产资源管理,推动低效矿山企业关闭退出,加强生态建设,盘活存量资源,促进升级改造,激发行业活力。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面考量环境承载力和市场需求量,确定最优规模,投放优势资源,匹配优质企业,加快形成大中型矿山为主体、大型公司集团示范引领的非煤矿产资源新质生产力。推动矿山综合治理,地下矿山全部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重要系统;露天矿山实现视频监控、电子围栏、安全围挡全覆盖,全力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新建、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式开采,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督促矿业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科学处理废渣废水,促进矿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1.进一步优化产业体系。严格对照省级确定标准,谋划、实施“关闭取缔一批、引导退出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合理新设一批”。加快非煤矿山分类处置,通过小矿到期不续,资源枯竭矿山关闭、严重违法矿山取缔,未达管控标准、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引导退出,有实际效果的减少非煤矿山数量。因地制宜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有效落实矿产资源总体设计,通过“双挂钩一达标”,科学配置市级发证非煤矿山矿业权。
2.进一步强化系统监督管理。督促地下开采矿山全面配备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提高露天开采矿山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平,强力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履行生态保护修复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义务,全面构建规范、严格的非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3.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废渣的综合回收利用、就地转化,鼓励产业链企业联动配合,推动矿产资源探、采、选、冶及精深加工有机结合,建立规模化、智能化、成体系、集聚高效的铁、铝土矿、建材(砂石土)集中开采区和产业园区,推进非煤矿产资源行业向高端发展转变。
4.进一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关闭、退出非煤矿山高标准、高质量落实治理恢复任务,依法履行关闭注销程序。保留、新设非煤矿山强化绿色矿山建设,到2028年底,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积极推广地下矿山充填开采,督促矿业权人及时足额提取并规范使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包含土地复垦费用),严格按照审核检查备案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及年度计划,全部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
此次整治提升工作对象为全市所有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对象最重要的包含不符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相关领域法律和法规,资源枯竭濒临枯竭、未达省级管控标准、僵尸企业等各类不适应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新形势的非煤矿山。
(2)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山;
(3)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5)发生过安全事故、开采现状与设计不符等存在违法违规开采建设,未整改到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9)其他不符合《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要求,经县区政府研究应当关闭取缔的矿山。
(1)生产规模和剩余服务年限不达省级确定标准的矿山。具体为: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铝土矿、30万吨/年铁矿、30万吨/年石膏矿、3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矿、5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含建筑用白云岩),以上矿种剩余服务年限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
(2)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一年,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长期处在停产停建状态且恢复无望的矿山。
(1)加强矿山绿色发展。保留矿山要采用安全、绿色、环保、智能、高效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加快升级改造,建成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2)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积极推广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快速推进中、小型矿山凿岩、撬毛、铲装、运输机械化改造,以及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和井下重点岗位机器人替代,最大限度减少高危作业场所人员数量。加快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督促地下矿山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鼓励已建地下矿山采用充填采矿法。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及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
(3)推进智能化矿山建设。以智能采矿、智能选矿、智能配送为主要方向,因地制宜积极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
4.合理新设。严格落实《长治市矿产资源总体设计》(2021年—2025年),结合县区发展实际,确定最优生产规模,按照“双挂钩一达标”的工作要求,科学有序投放市级发证矿业权。
(1)县(区)政府要坚持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在考虑县域内已设矿权、规划开采区块、市场需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保障需求等各种各样的因素的基础上,先“关小”——关闭取缔和引导退出小型矿山,后“上大”——申请设置符合生态管控要求、满足市场供给、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中型规模以上非煤矿山。
(2)申请新设矿山在“以能换能、区域平衡”的前提下,需满足规定的要求:矿床规模和生产规模均达到中型及以上;新设矿山年度生产规模与关闭矿山年度生产规模总和相挂钩(规模增幅不高于50%、全市平衡)、与退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相挂钩(治理比例达到100%),新设矿山一定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3)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开采工作。
(4)全方面推进竞争性出让,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升服务效率,运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通过矿业权网上交易平台做公开出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偏远山区民生改善工程确需配置小型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可以出让两年期的小型矿山。
2024年11月15日前,相关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在的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矿山企业证照办理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设施投入水平、各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进度等基本情况。重点组织技术力量较强的地勘单位对矿山保有资源量、生态修复治理预估费用等进行细致测算,建立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台账。
2024年12月15日前,相关县区政府要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科学编制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方案应包括县区当前矿业权设置情况,拟关闭取缔、引导退出、升级改造矿山名录,拟新设市级发证矿业权情况,矿山拟减少数量、压减比例、大中型矿山比例、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等内容,上报市政府。
整治提升方案批复后,各县区政府要划定关闭取缔、引导退出矿业权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上报市政府。原则上,关闭取缔矿山在方案上报时,应实现停工停产,划定修复治理期限;引导退出矿山在明确停产日期的基础上,划定修复治理期限。升级改造企业签订升级改造承诺书,编制升级改造工作方案,限期完成设计、改造、验收等各项工作。
1.申报年度出让计划。各县区政府核算退出产能,确定最优投放产能,在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设计规划区块中确定拟设矿业权,报请市政府纳入年度出让计划。
2.出让前期工作。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并且开展拟设矿业权储量核实、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编制、可研、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出让条件确定等前期工作。
4.办理采矿权登记。完成出让合同签订、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等出让后期工作,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办理矿业权登记。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要求,各县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升级改造、新设矿业权人科学编制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与矿山生态治理恢复设计,强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管,确保矿业权人义务履行到位。对义务履行不到位的矿业权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针对关闭、退出矿山,所在县区政府应明确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主体,确定治理时限,并督促矿山全部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与监测等法定义务。生态修复责任仍由原矿业权人履行的,所在县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监督原矿业权人按期完成修复任务,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验收。原矿业权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县区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费用由原矿业权人承担。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整治提升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市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专班,统筹全市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整治提升工作专班组长为市政府主要领导,常务副组长为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副组长为市政府秘书长、协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成员为市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财政、发改、市场、税务、水利、国资、人社、科技、交通、文旅、供电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负责工作机制建立、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报告等日常工作,并对相关县区的工作进行督导。专班自成立之日起,运行至2026年底,到期后确需保留的,报市政府审批。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承担本县区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主体责任,对应成立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专班,统筹本县区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各项工作。确定关闭取缔、引导退出、升级改造矿山企业清单;督促关闭、退出矿山企业履行修复治理义务、完成采矿权注销,落实后期监管责任;组织地勘单位对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剩余储量进行核实认定,待其完成生态治理恢复义务等后续工作后,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规定程序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督促升级改造矿山企业限期完成升级改造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拟定县区矿业权出让计划,并配合推进出让工作。
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山企业行业管理工作,开展调查摸底,对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采矿区域内的矿业权进行核查,强化超层越界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治理恢复义务,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新设矿业权出让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加强整治提升工作期间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检查,强化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考核等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对严重破坏生态、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的非煤矿山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处置;督促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负责(部分县区)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等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部分县区)、营业执照办理、关闭退出矿山营业执照注销、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农村道路涉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晋政发〔2017〕26号)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将本行政区的新建、改扩建项目逐级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核准手续。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定种类设备施工告知、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等非煤矿山井上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要加强税费政策辅导,强化非煤矿山企业整治提升过程中各环节税收风险监控,做好各项税费征收及相应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矿山民爆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剩余民爆物品;对整治提升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打击。
水利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新建、改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的监管与技术指导服务。
国资监管(工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参与整治的国有企业资产作为重要监管内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非煤矿山企业人员、外包工队与上级法人单位社保缴纳核查,防止出现资质挂靠、人员不到场履职等问题。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前期选址意见审查(含地上文物核查及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等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供电部门要依据县区政府确定的关闭取缔、引导退出企业名单、时限,在停电决定主体单位牵头下,配合执行停止供电措施,严禁为县区政府确定的关闭退出矿山企业办理报装接电业务。
(三)强化技术支撑。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为全市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提供全面技术支撑。开展非煤矿山行业发展研究和矿业开发中的重大课题、重要技术的研究,为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提供技术服务;开展全市非煤行业现状调查;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重要技术论证;开展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联合试运转审批、综合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智能化建设等行业管理全过程技术服务;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相关工作。相关县区应结合自己实际和工作需要,强化非煤行业管理技术人员培养,技术服务机构选聘,为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要将此次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的政策、标准,关闭取缔、生态保护履行义务情况及整治提升方案,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的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开展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凝聚社会共识,赢得社会支持。及时宣传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的成功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打好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攻坚战。
(五)健全督导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加强政策研究和督促检查,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整治提升工作中有关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定期向市整治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纳入整治提升的矿山企业在停产停建期间实行电子封条管理,严防企业擅自生产、建设,严防整治提升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依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有效提升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上的水准,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