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规定,本机关编制了《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专栏上查阅。

  主要包括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领导信息与分工,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职能及办公电线、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公开与局职责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等。

  主要包括与本局业务职能相关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本年度执法工作规划、重点工作规划等。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等业务文件,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文件及公共服务事项等。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各类专项整治方案、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及重要活动部署等。

  主要包括各类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森林防火、防汛抢险、风险监测与减灾救灾、应急救援与演练、预警与灾情信息等应急管理方面内容,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问题隐患督办等。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同时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设立公共查阅室、连云港应急管理微信平台、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来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本机关的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朝阳东路39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办公时间:08:30-12:00,14:30-18:00(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除外);联系电线;电子邮箱地址: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陆“中国·连云港”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进入“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选定“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9、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0、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起草相关规程、标准并监督实施。(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专项预案。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承担灾情调查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承担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督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统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学工业)、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非煤矿山、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性能条件审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等审批许可工作,限时办结。

  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 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统计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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